媒體:“國產三文魚”的公信 不能靠自說自話專欄
近日,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會同三文魚分會成員單位發(fā)布了《生食三文魚》的“團體標準”,稱虹鱒屬于三文魚。但是,人們很快發(fā)現這個團體標準的制訂者之一,就是青海民澤龍羊峽生態(tài)水殖有限公司,而整個事件起因正是“青海省龍羊峽生產的三文魚已經占到全國市場的三分之一”,引發(fā)了吃貨們的強烈質疑。
可以說,是“國產三文魚”的生產者參與了制訂標準說:“國產三文魚”就是三文魚,這難免有一種自說自話的感覺。
這次的“團體標準”,按今年起實施的《標準化法》,它是指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(chuàng)新需要的標準,它由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“供社會自愿采用”。它并非是強制標準,社會只是“自愿采用”,消費者是不是買賬?甚至三文魚產業(yè)的其他經營者是否買賬?
國產三文魚之爭,既涉及地方利益,又涉及行業(yè)利益,最終要落實為食品安全。青海作為欠發(fā)達地區(qū),農業(yè)種殖戶作為弱勢群體,好不容易做大的淡水三文魚市場,不能夠被傳言毀掉;但是,要真正做強青海虹鱒的牌子,就要讓消費者對食品的安全性放心,不能搞文字游戲。
終端市場上國產淡水三文魚冒充大西洋鮭的問題,是不是存在?淡水三文魚生食有沒有寄生蟲風險?這個消費者權益保護和食品安全的嚴肅議題,不能被行業(yè)利益所綁架,搞了李代桃僵。一紙沒有強制力的“團體標準”注定無法樹立國產三文魚的質量公信。
其實,青海龍羊湖生產的虹鱒一樣可以打響自己“高原魚”的品牌,一樣可以做到高端定位,不必硬蹭洋三文魚的IP,擔著“山寨”、寄生蟲的惡名。
還值得關注的是,這場紛爭從5月鬧到今天,一直是行業(yè)協會和輿論的口水大戰(zhàn),主管農業(yè)生產的農業(yè)農村部和主管商品流通的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,兩大職能部門至今還是沒有給出權威答案。占了全國三文魚三分之一的“國產三文魚”,算不算三文魚?這個問題不能由利益相關方自說自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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