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州5家餐館被通報點名!電話暗訪仍死守最低消費門檻專欄

羊城派 / 宋昀瀟 謝暢 周哲 / 2018-10-12 09:32:00
現(xiàn)在不是不允許設最低消費了嗎?”大部分商家表示“不知道有這回事。

10月8日,廣東省消委會公布了近日對全省100家餐館的調(diào)查暗訪結(jié)果,其中廣州地區(qū)有12家餐館被點名存在設置“最低消費”門檻,數(shù)量居全省首位。

被點評批評后,這些餐館是應聲而動立馬整改,還是依然如故死守“低消”?記者兵分幾路對此展開一番微調(diào)查——

電話暗訪:12家餐館中仍有5家堅稱有“低消”

12家被省消委會通報的餐館分別是:空中一號、松月自慢料理、宴江南、芙蓉樓、洞庭佬麻雀、湘南印象、黃埔華苑酒家、壹廚、海心沙二號、僑美食家、海畔漁家、小龍坎。

這兩天,記者以預定包間的名義,挨個撥打12家餐館的電話。結(jié)果是洞庭佬麻雀、湘南印象、黃埔華苑、海心沙二號、空中一號5家餐館堅稱包廂設有最低消費。

以空中一號為例,其不論通報前還是通報后,其江景房包間的最低消費均為3500元。其余四家餐館的人均最低消費則從60元至400元不等。

當記者詢問這些商家:“現(xiàn)在不是不允許設最低消費了嗎?”大部分商家表示“不知道有這回事?!?

在省消委的調(diào)查中,不少餐館雖然取消了“低消”,但取而代之的是收取其他各式各樣的包間費用,如收取包間費、指定消費高價菜、收取高額茶位費、限制特價菜消費、提高菜式價格等等。省消委方面表示雖法律沒有禁止,但必須公道合理定價,并盡到主動告知義務,充分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(quán),否則也可算作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(quán)、選擇權(quán)等權(quán)益。

在記者采訪時,也發(fā)現(xiàn)雖不少商家取消了最低消費,但仍有設置諸多“變相收費”項目。

如在被通報的餐館中,松月自慢料理的包間最低消費達到2000元。電話中,工作人員委婉表示,他們雖然不設“低消”,但“建議”人均消費達到400元以上?!皥龅啬敲创?,按這里的消費水平,你很容易就吃到那個價”。

在芙蓉樓,雖然服務員也聲稱沒有最低消費,但是包間消費如未達到580元,菜價不可享受會員折扣。“我們每道菜式都有會員價,掃碼就可以免費成為會員,但沒達到580元就只能按原價”。

12家餐館中,唯有小龍坎明確表示沒有“低消”及一切特殊收費項目,“只要你們?nèi)藬?shù)夠6到8個人就可以網(wǎng)上直接取號預定?!?

實地走訪:線上線下說法不一 面對“低消”言辭閃爍

記者隨后實地走訪了幾家被通報的餐館。

記者首先來到位于珠江新城華夏路的空中一號宴會廳,其緊鄰“小蠻腰”,記者到達時正值飯點,裝修豪華的大廳內(nèi)座無虛席。

廣州5家餐館被通報點名!電話暗訪仍死守最低消費門檻

餐館服務人員中午還在電話里直言:“你覺得‘低消’太高可以選大廳,房間就那么高價?!比欢诂F(xiàn)場對方卻連連否認這一說法。并多次和記者表示,店里并不存在所謂的“低消”要求,“消費多少都可以的,只是建議消費到一定的價格?!?

可當記者翻看菜牌時,卻發(fā)現(xiàn)同樣的餐前小食,在大廳售價30元,包間卻要收取60元,貴了足足一倍。

在黃埔華苑,其接待經(jīng)理在面對記者預定包廂的詢問時,則反復打太極言辭閃爍,既不承認也不否認包廂的“低消”門檻,只說:“每個房間的價格肯定是不一樣的?!眳s遲遲不給出具體價格。

但當記者看房時,領隊的一位服務員則直接告訴記者:“大部分包間都有一千多元的‘低消’,最便宜也要幾百元。在節(jié)假日,還要加收百分之十的服務費?!迸c記者電話了解到的情況相似。

另外在海畔漁家,工作人員雖也說沒有最低消費,但包間卻不可點特價菜,并且不能使用手機軟件的優(yōu)惠套餐。

廣州5家餐館被通報點名!電話暗訪仍死守最低消費門檻

律師提醒:食客遇“低消” 可電話錄音取證投訴

對于商家包間設置最低消費,不少食客表示“習慣了”。在海畔漁家用餐的張女士說:“最低消費是有點不公平,但是大家都習慣了。”更有食客表示,自己就餐時從沒關(guān)注過“低消”問題。

事實上,若涉及餐廳最低消費、變相收費等問題,消費者可以向商務、價格部門進行舉報,也可撥打12315,向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投訴。

廣東杰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甘靜儀告訴記者,因最低消費相關(guān)取證比較困難,消費者可通過電話錄音的方式采集相關(guān)證據(jù)。

此外,甘律師表示,商家說“不知不能設最低消費”也實屬無稽。早在2014年11月,商務部、國家發(fā)改委聯(lián)合頒布《餐飲業(yè)經(jīng)營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明確規(guī)定“禁止餐飲經(jīng)營者設置最低消費”。

甘律師告訴記者,雖然廣州工商局對于設置“最低消費”無明確的處罰規(guī)定,但根據(jù)《合同違法行為監(jiān)督處理辦法》第十一條第(五)項與第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工商行政管理機關(guān)可視其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商家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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